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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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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              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下发的《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845号)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问题 1 关于经营业绩/(1)”展及客户采购需求变化,不存在新增异常客户或客户集中流失的情形;公司供应商变动系贴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适配行业市场环境作出的经营调整,采购行为真实合规,具备商业合理性;公司既为公司客户又为供应商,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具备商业合理性;除此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重合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天电光电有限公司存在采购终止行为外,公司其他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及其关键人员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  二、“问题 2 关于偿债能力和资金安全/(2)”利息收入合理,与货币资金规模相匹配;全而冻结资金,不存在其他未披露受限的情况。其中,票据保证金占应付票据年末余额的综合比例处于行业合理区间、信用证保证金占未到期信用证金额的综合比例处于行业合理区间,受限货币资金的存在及相关比例具备合理性。  三、“问题 2 关于偿债能力和资金安全/(3)”银企合作基础、银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进行选择,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管理必要性;不影响募投项目在既定建设地点实施,不会削弱募集资金监管安排;湖北三安在异地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具有合理性,不影响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有部分重合,并存在一定存贷款业务,根据已获取的银行回函情况、相关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说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在湖北三安异地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行的存贷款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均已出具相关说明,根据已获取的银行回函情况、相关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说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未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在使用受限、资金被其他方使用或向其提供担保、保证等任何形式的利益倾斜或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四、“问题 3 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及(5)”备款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其关键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相关付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除惠特科技、豪勉科技因诉讼原因导致资产尚未交付,其他主要采购合同的资产交付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形;             (以下无正文,以提示后页为签字页)(此页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志扬      肖   虹      李金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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